目的
室内环境检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、准确、全面地反映室内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,并为室内环境管理、污染源控制、室内环境规划、室内环境评价提供科学依据。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。
(1)根据室内环境质量标准,评价室内环境质量;
(2)根据污染物的浓度分布、发展趋势和速度,追踪污染源,为实施室内环境监测和控制污染提供科学依据;
(3)根据检测资料,为研究室内环境容量,实施总量控制、预测预报室内环境质量提供科学依据;
(4)为制定、修订室内环境标准、室内环境法律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;
(5)为室内环境科学研究提供科学依据。
要求
室内环境检测的要求可大致概括为五个方面。
(1)代表性:采样时间、采样地点及采样方法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,使采集的样品能够反映整体的真实情况。
(2)完整性:主要强调检测计划的实施应当完整,即必须按计划保证采样数量和测定数据的完整性、系统性和连续性。
(3)可比性:要求实验室之间或同一实验室对同一样品的测定结果相互可比。
(4)准确性:测定值与真实值的符合标准。
(5)精密性:测定值有良好的重复性和再现性。
采样规则编辑
GB50325-2010 中 [1] ,把民用建筑工程分为以下两类:
Ⅰ类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医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
Ⅱ类民用建筑工程:办公楼、商店、旅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候室、餐厅、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。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使用面积设置:
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㎡时,设1个检测点;房间使用面积大于50㎡、小于100㎡时,设2个检测点....。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~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)浓度检测时,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。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,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。
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并可进行再次检测。再次检测时,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检测依据编辑
室内空气标准
国家质检总局、卫生部、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11月19日联合发布了GB/T 18883-2002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。
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卫生标准
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涉及到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》(GB 37487-2019)、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》(GB 37488-2019)、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》(GB 37489-2019) [2] 等诸多场所的卫生标准,涉及室内环境的各个方面。
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
2001年12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GB 18580~18588-2001及GB 6566-2001等10项。
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,GB 18580~18588-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这些标准或规范的颁布对控制室内空气污染,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民建污染控制
GB50325-2001(2006版)
GB50325-2001(2006版)
2001年11月26日建设部颁布了GB 50325-2001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,分别对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在建筑和装修材料的选择、工程勘查设计、工程施工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值提出了具体要求,并提出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。2010年8月18日发布了GB 50325-2010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,2011年6月1日施行,原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GB50325-2001同时废止。